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范畴?
对于作品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该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学作品,指小说、散文、论文等形式表现的作品。”从广告语的特点来看,其用词虽寥寥数语,但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丰富的艺术感染力,属于高水平的智力劳动成果。
好的广告语不仅能够很好地推介企业产品,还能够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尽管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文字作品未直接将广告语列为文字作品的范畴,但法院就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文字作品范畴等问题向国家版权局法律处征求法律意见,国家版权局法律处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肯定的答复。
因此,广告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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